明确规范人脸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者:Editor
发布于:2021-07-29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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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右里

编辑:釉子


在此前发布的《又一非法采集人脸信息企业被查处!人脸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这篇资讯中,我们谈到国家目前非常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具体政策落实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人脸识别技术相关的民事案件,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面简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摘录出来了几个大家比较关心的条款,与大家共探讨。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据悉,有80%的售楼处安装有人脸识别摄像头,今年的315晚会也曝光过多家商场违规采集顾客人脸信息。本条款明确了这些售楼处和商场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商家不得为了营销擅自采集消费者的人脸信息。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国家一贯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款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根据本条款,各类APP不得强制索取非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人脸信息。服务提供商以“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用户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法院不认为其已征得用户同意。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们知道有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业主录入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根据《规定》,小区物业在取得业主同意后才能录入业主人脸信息,若业主不同意录入,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方案。

 

从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到抗拒小区采集人脸信息,再到戴着头盔买房,可以看到大家在拥抱便捷生活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如今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便捷远不及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在隐私问题解决之前这项技术的发展处处受掣肘。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侵权的具体情形,让大家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能够更有底气,也让人脸识别技术在带给大家便捷的同时,能往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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